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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或“申请人”)为申请人。

● 涉案金额:仲裁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727.7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尚未收到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坤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源能源”或“被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青仲受通字(2021)第334号】。现将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背景情况

2020年9月,坤源能源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北方石油《成品油买卖合同》中因未支付合同货款一事的仲裁申请书,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BFSYXT-2018-01029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约定北方石油向坤源能源采购92#车用汽油4000吨,单价为人民币6400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25600000.00元。2018年8月1日,北方石油提货2990.949吨,货值人民币19142073.60元,北方石油于2018年8月5日向坤源能源出具《收货证明》,确认收到上述数量的货物,上述货物提取后,北方石油再未向

坤源能源要求提货。2020年8月20日,坤源能源向北方石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9142073.60元的发票,并于当日由坤源能源的工作人员张晓龙亲自交付给北方石油。按照约定,北方石油应于2020年8月25日前向坤源能源支付货款人民币19142073.60元,但至今未付,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上述情况,坤源能源请求裁令北方石油向坤源能源支付货款人民币19142073.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8765.70元。同时,坤源能源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方石油名下19220839.3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2021年4月7日起的一年。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鉴于上述情况,北方石油提起本次仲裁。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坤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

青岛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

山东省青岛市

4、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727.75万元

5、事实与理由

2017年至2018年,北方石油与坤源能源签订的大量贸易合同,坤源能源为北方石油的供货方,北方石油再将货物出售给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合同签订后,北方石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坤源能源却屡屡违约,多次合同交易中坤源能源供货数额与合同签订的数量存在大量差额,给北方石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FSYXT-2018-01027《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供应92#车用汽油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7500吨,单价为6350元/吨,共计人民币47625000元。被申请人截至于2018年7月9日实际交付5703.688吨,剩余1796.312吨92#车用汽油V未交付,且本次合同交易被申请人多开出

524.826吨价值人民币3332646.01元的发票,应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被申请需向申请人支付14287500元违约金。

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FSYXT-2018-01031的《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92#车用汽油V,合同标的数量共计7000吨,单价为6200元/吨,共计人民币4340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实际交付2854.4吨,剩余4145.6吨92#车用汽油V未交付,根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13020000元违约金。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未收到上述相关的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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