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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2亿元,含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2019年至2020年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未能及时发现、并适当披露此类对外担保的情况,部分担保不符合证监发[ 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截止2020年5月26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刘瑛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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