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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首开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该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利润分配,按2020年12月31日公司2,579,565,242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1,031,826,096.80元,占公司2020年度已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2.86 %。本次分红预案实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5,535,898,289.83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分红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该等安排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股东的投资收益考虑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安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该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就该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公司相关业务审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年度财务审计费用430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70万元。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能于2021年顺利获得贷款。公司向首开集团支付的担保费费率为0.5%,费率的确定在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下浮,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岩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董事王洪斌先生、王立川先生、蒋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邱晓华先生、白涛女士、秦虹女士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基于此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此项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1)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2)公司副总经理赵龙节先生担任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首开集团及公司与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岩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董事王洪斌先生、王立川先生、蒋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邱晓华先生、白涛女士、秦虹女士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2、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不超过16,000万元人民币,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3、鉴于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公司2021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仍将延续

2020年度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因此该等交易亦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首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北京首开野村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该等交易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发生坏帐损失的风险较小。

5、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所占公司同类业务总额比例不大,对公司经营收入和利润的影响也很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6、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发生担保,符合各方的经营现状和经营需求,有利于各方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贷款条件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该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向由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中支行为牵头行及代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市分行为参贷行组成的银团申请20亿元银团贷款,期限3年,以苏州市苏地2020-WG-4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截止目前,银团已向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5亿元。

为配合项目销售,拟将原贷款条件“苏州市苏地2020-WG-4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变更为“双方股东或股东之实际控制人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其余贷款条件不变。公司按70%的股权比例提供14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公司为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持有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且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孙茂竹、邱晓华、白涛、秦虹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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