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魏法杰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魏法杰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魏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