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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评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稳健、有效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2020年度薪酬方案。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2020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续发展及资金现实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订的,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20年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程序有效,目前公司暂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同意公司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慎调查,2020年度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所有担保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及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7、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公司历年的年报及内控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时认为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充分、恰当的。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8、关于更换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提名程序规范,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董云庭 陈明坤 黄瑞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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