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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微电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 [2021]33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0年3月12日,你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 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你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负债账务处理情况及2020年年报更正情况,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责令改正措施》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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