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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上交所网站上进行发布,公司指定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吉林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要求进行报送,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七条 对没有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在董事会秘书督导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吉林证监局并同时报送上交所在其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的各部门、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包括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本部门及本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收集信息时,部门及分、子公司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披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应重新按照第九条报送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公司合并、分立、清算公告、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其中,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六条 当有下列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在第一时点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关于生大事项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上述“重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每一次银行融资及担保情况;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2、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以上等);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出现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由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报送上交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由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并报送上交所备案。 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登记联络办法及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手续等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的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决议与原议题有变化或增加提案,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正常开会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制作、内部审核及通报程序为 :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制作、内部审核及通报程序为: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应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部门负责人对资料认真核对并确认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稿交董事

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并报送董事长审阅;

(四)董事长审阅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公告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制作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董事会秘书认为必须要时,报送董事长、或相关领导审阅;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四)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给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按吉林证监局要求进行报送,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老百需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对所要发表的内容无法确认时,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确认可公开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展销计划等涉及的信息无法确认的,应事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确认,按董事会秘书意见发布或调整、修改。

第五十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直通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直通披露文件上传至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直通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第六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或暂缓信息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六十五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对于暂缓、豁免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施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严格登记确认。对因工作需要能够获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需签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向媒体和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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