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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任建春、杜婕、王哲及董事张志超、何汉明5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任建春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20年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2020年1月19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事前工作会议。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佟韶光、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19年年报审计关键审计事项事宜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

2、2020年4月27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年报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0年8月18日,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中期报告》。

4、2020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专项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

(一)履行2019年年报审计的监督职责

在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规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之前,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议;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开始审计工作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采取书面方式督促年审会计师按工作进度及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又进行了审阅同意将经年审会计师正式审计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够实事求是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因此,审计委员会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财务、内控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8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监督审查职责。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

了多次提供的专业审议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2021年,将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同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机构、财务部门的沟通,科学、有效地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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