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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大东方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重大资产出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方案进行约定。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聘请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我们同意专业机构出具的上述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备考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

5、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7、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

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标的资产存在为其担保及产品购销等内部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内部交易转变为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原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9、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公司本次转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 松 李柏龄 居晓林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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