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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大东方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向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威评估”)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现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为申威评估。申威评估具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及丰富的业务经验,能够胜任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申威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除本次交易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因此,申威评估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2、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交易中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申威评估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实际特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4、本次交易的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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