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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大东方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对方”)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经查,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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