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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东方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大东方”)拟向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厦集团”) 出售全资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51%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纪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大厦集团以现金作为交易对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一)出售部分股票资产

大东方于2018年12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适时出售部分股票资产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出售公司持有的股票资产。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出售了部分证券投资存量股票,累计出售成交金额38,615.48万元;2020年6月25日至 2020年8月18日期间,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出售了部分证券投资存量股票,累计出售成交金额为 34,838.67万元;2020年8月19日至今,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出售了部分证

券投资存量股票,累计出售成交金额为23,803.48万元。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出售上述股票的投资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相关影响。

(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

2020年10月26日,大东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收益法评估的“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44,600 万元×25%股权”为基础,以13,448.00万元向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该部分股权;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收益法评估的“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31,300 万元×40%股权”为基础,以12,738.00万元向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该部分股权。

上市公司本次转让资产为下属孙公司的参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南通东方永达佳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三)受让“健高医疗”部分股权并增资

2021年5月15日,大东方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健高医疗”部分股权暨增资的议案》,大东方控股子公司上海均瑶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拟出资16,502.34万元受让薛强所持健高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高医疗”)27.5039%股权,出资3,177.66 万元受让上海赋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健高医疗5.2961%股权,并出资 3,000 万元对健高医疗进行增资(认购健高医疗新增注册资本 32.8798 万元)。通过上述受让及增资,大东方合计出资 22,680 万元,获得健高医疗36%的股权,成为健高医疗第一大股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签署日,受让健高医疗部分股权暨增资的交易尚未实施完毕。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与本次出售标的公司51%的股权均系独立的交易行为,二者无任何关联,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刚 李钧天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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