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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房发展:天房发展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给本公司的 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21]29号)和《关于对郭维成、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21]30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郭维成、张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发展)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郭维成作为天房发展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张亮作为天房发展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你二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二人于2021年12月24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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