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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房发展:天房发展独立关于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和《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全体独立董事分析讨论,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

(二)《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母公司报表2020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亏损,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实际,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未发现重大、重点内控执行缺陷,内控工作正常有序高效的运行。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实施;能够保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能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

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此,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较好地完成了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全面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和稳定,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核定公司

2021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上述公司经营稳健,资信状况

良好,具备偿债能力,风险整体可控。公司以核定担保额度的形式对2021年度担保情况做出预计,系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考虑,可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2、公司就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我们提示公司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严控担保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拟关联方信用增进公司申请1亿元借款,系为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开

展,缓解资金压力,防范资金风险;借款利率低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 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的规定,审阅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1、公司与控股股东没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往来均为

经营性往来,符合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协议规定。

2、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除天津市联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情况。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购房人提供的担保以及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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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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