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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 年 4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及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不断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价值。内部审计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负责,向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要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以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对公司内控部门就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内部审计部门将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受限于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董事长批准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向审计人员如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限于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隐瞒事实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实施审计, 导致应

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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