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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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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科技创新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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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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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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