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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江苏舜天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61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前期,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发生了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形。公司就与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为奇”)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开庭审理,雨花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七份《民事判决书》(以下合称“《民事判决书》”)(上述诉讼事项详见临2021-046《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临2021-055《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根据《民事判决书》,雨花区法院判决四川科为奇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总计204,924,498.81元(包括剩余合同价款合计197,345,587.50元,违约金合计7,043,643.75元,律师费合计250,000.00元,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的逾期利息合计285,267.56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起诉时四川科为奇逾期未支付的126,785,587.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纳兴”)对四川科为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93,613.00元由四川科为奇和四川纳兴承担。

现公司与四川科为奇、四川纳兴经友好协商,自愿就上述合同纠纷系列诉讼达成初步和解。本次和解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和解方案。本次和解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方基本情况

1、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4080629860C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杨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通讯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泸州市纳溪区纳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503708938096K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日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经营范围:一、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二、已改制国有企业保留国有股权。三、已改制国有企业未作产权转让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改制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四、依法破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五、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含驻外机构经营性资产)。六、经授权的其它国有存量资产和新增国有资产投入。七、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的投资。八、承接并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农村成片推进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荒山荒地、滩涂和中低产田地的统一开发利用,废弃地、闲置地(宅基地)的复垦,基本农田的建设,山水田林路村企的综合治理项目。九、汽车租赁。十、住宿和餐饮服务。十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十二、房屋建筑工程。十三、公路工程。十四、市政道路工程。十五、销售:电子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90%、四川省财政厅持股10%。本次和解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和解方案

四川科为奇应向公司支付总计204,924,498.81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川纳兴对四川科为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川科为奇和四川纳兴承担。针对前述债务三方已达成如下和解方案,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

1、公司与四川科为奇、四川纳兴约定接受和认可《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同意不对本案提起上诉或申诉;

2、四川纳兴应当于《民事判决书》依法生效后10日内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将

其转入雨花区法院的保证金2,000.00万元支付给公司,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20日;

3、四川科为奇和四川纳兴应当于2022年2月20日前以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券”)向公司履行剩余债务,债券应当为公司所接受并满足下述条件:

(1)债券发行主体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在过往融资过程中无违约情形发生;

(2)债券发行主体或者债券的评级不低于AA级;

(3)债券在银行间交易市场登记流转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4)债券期限不超过2年;

(5)债券的票面金额合计不低于《民事判决书》项下未履行债务金额(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

(6)债券不存在质押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或限制。

4、若四川科为奇和四川纳兴未能于2022年2月20日之前按照《和解协议》完成以债券向公司履行剩余债务,或者四川科为奇和四川纳兴违反或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任何其他约定,或者《和解协议》因任何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或不能履行,或者《和解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公司有权立即向雨花区法院申请恢复对《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已于2021年12月9日经公司、四川科为奇、四川纳兴三方签署并生效。

四、本次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和解方案有利于尽快解决相应债权的风险,改善资产结构。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和解方案若能够顺利实施完毕,将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和解对公司影响的具体财务数据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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