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了可能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针对上述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请管理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告客户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伟 陈志斌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