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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江苏舜天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197,345,587.5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贸易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涉案货款合计人民币197,345,587.50元(其中含已逾期货款126,785,587.50元,以及尚未到期但存在不能履行风险的货款70,560,000.00元)。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一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29,967,502.5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3,297,225.00

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329,722.50元,并就剩余货款29,967,502.5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9,967,502.5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1,120,098.75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高松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柯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4,577,887.5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457,788.75元,并就剩余货款31,120,098.75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1,120,098.75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2,272,695.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5,858,55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585,855.00元,并就剩余货款32,272,695.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

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2,272,695.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四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3,425,291.25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柯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7,139,212.5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713,921.25元,并就剩余货款33,425,291.25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3,425,291.25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五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1,60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

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4,0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40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1,60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

高达亿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1,60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诉讼六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3,04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5,6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56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3,04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5,60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诉讼七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5,92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8,8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88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5,92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5,92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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