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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嘉化能源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5月2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至2022年2月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嘉化能源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5号)(以下简称“该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20年7月29日)起12个月内有效(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

二、未能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原因

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积极会同中介机构推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工作,但鉴于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的变化,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1年7月29日前)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事宜,因此该批复到期自动失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前期已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投入,目前已顺利投产。未能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不会对公司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后续若再推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须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并按规定披露后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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