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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伟明)
公告日期:2021-11-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
当事人:梁伟明,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发展”)董事、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梁伟明内幕交易“城建发展”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梁伟明违法行为相关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20年5月22日,城建发展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中小股东提出,公司一季度业绩亏损、同比大幅下滑,股价持续下跌,提议公司推出回购股份方案,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0年6月上旬至7月下旬,城建发展董事长陈某华决定由董事会秘书张某广牵头,投资证券部着手收集回购股份案例资料,研究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可行性。投资证券部起草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分析报告》,并进行多次修改。
   2020年7月底,张某广向城建发展党委书记梁伟明、总经理储某武、董事长陈某华汇报修改后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分析报告》。梁伟明对回购事项无异议,要求张某广请示储某武和陈某华。储某武表示若聘请中介需按照公司规定形成议案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陈某华决定启动回购股份及聘请中介工作,由张某广牵头,投资证券部和董秘部负责实施。7月30日,投资证券部起草完成《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2020年8月3日,城建发展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2020年8月17日,城建发展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2020年8月28日,城建发展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2020年8月31日,城建发展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城建发展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构成《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8〕37号)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于2020年8月31日。
二、梁伟明内幕交易“城建发展”股票的情况
(一)梁伟明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7月底,张某广就《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分析报告》请示梁伟明、储某武和陈某华,陈某华决定启动回购股份及聘请中介工作。7月30日,投资证券部形成《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因此,梁伟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30日。
(二)梁伟明控制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交易“城建发展”股票情况
   1.账户开立及控制情况。
  “杨某”证券账户于2004年5月18日开立于第一证券北京中关村东路营业部,后变更为广发证券北京中关村东路营业部,由梁伟明控制并操作。2020年8月14日至11月18日,梁伟明使用其本人手机操作“杨某”证券账户买卖“城建发展”股票,下单手机号码为139×××903。
   2.“杨某”证券账户交易“城建发展”股票情况。
“杨某”证券账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3日未交易过“城建发展”,2020年8月14日、21日,“杨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城建发展”股票250,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83,000元。2020年11月17日、18日,“杨某”证券账户累计卖出“城建发展”股票250,000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462,253元,获利76,083.6元(扣除税费后)。
(三)涉案交易资金来源及去向情况
“杨某”证券账户在2007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0日累计转入资金5,309,000元,其中梁伟明转入2,000,000元,2017年3月31日以后无资金转入,涉案交易使用资金为其证券账户资金余额。截至2020年12月11日,该账户卖出“城建发展”的资金未转出。梁伟明称,“杨某”证券账户交易“城建发展”的资金归属于其本人所有。
上述事实,有城建发展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梁伟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交易“城建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梁伟明违法所得76,083.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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