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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审阅了中汇对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计划及相关资料;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对与审计关键事项、相关建议等内容高度关注;

(四)中汇出具2023年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中汇就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二、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职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完整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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