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青海华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聘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机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审计委员会委员:
马元驹 童成录 王春梅 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