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中昌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获公司董事会通过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1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现对《监管工作函》中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告,公司董事厉群南、独立董事应明德、陆肖天称,客观上对三盛宏业提案的相关情况不明,无法发表意见,故对议案投出弃权票。请公司及相关董事核实并披露对相关提案投出弃权票的具体理由及依据。
回复:公司董事厉群南、独立董事应明德、陆肖天对相关提案投出弃权票的具体理由及依据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相关提案尚需补充内部审批程序、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我们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我们对控股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事项投出了弃权票。
二、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股东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权利,保证公司治理稳定规范,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公司董事会在获取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与控股股东沟通商议后,已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
依法依规处理股东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权利,保证公司治理稳定规范,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三盛宏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维护上市公司稳定运转。回复:控股股东三盛宏业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上市公司提供会议所需的材料并与上市公司充分沟通商议,三盛宏业会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合法手段维护上市公司稳定运转,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