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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

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公司拟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251,240251,2402021年12月21日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51,24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1,240股,回购价格为6.7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在约定的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五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相应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期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原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徐树根、许增波、杜国、田亚东、徐武卫、江斌、夏樟清等27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251,24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第三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上述251,240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申请文件,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70,194,259-251,240269,943,01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163,787,2241,166,1663,164,953,390
合计3,433,981,483914,9263,434,896,409

注: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股票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目前处于行权阶段。2021年12月2日

至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共行权1,166,166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等的约定,审议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亦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相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的,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实施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21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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