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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圆通速递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7号)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9,943,019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0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770.8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85号)。公司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多功能网络枢纽中心建设项目591,349.95234,000.00
2运能网络提升项目60,000.0050,000.00
3信息系统及数据能力提升项目42,709.782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75,000.0075,000.00
合计769,059.73379,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1年12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241,029.18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的231,029.18万元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 总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金额拟置换募集资金
1多功能网络枢纽中心建设项目234,000.00175,825.75175,825.75
2运能网络提升项目50,000.0060,000.0050,000.00
3信息系统及数据能力提升项目20,000.005,203.435,203.43
4补充流动资金75,000.00--
合计379,000.00241,029.18231,029.18

(一)董事局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1,029.18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531.13万元,置换资金合计231,560.31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31,029.18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自筹资金531.13万元。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和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914号),认为:公司董事局编制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圆通速递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圆通速递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田 聃李懿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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