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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5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34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662.45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就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5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6月24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1年6月23日届满。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选取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包括:中通快递、韵达股份、申通快递和百世集团。公司2020年度业务完成量同比增长率为38.76%,满足行权条件。
授予的184名激励对象中:1、2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2及以下,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全部股票期权; 3、3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1,本次个人当期行权比例为80%,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4、其余120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2及以上,满足行权条件,本次个人行权比例为100%。

(四)行权价格:12.00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七)行权安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可行权股票期权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比例(%)可行权股票期权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1,375.50662.4548.160.21
合计1,375.50662.4548.160.21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行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154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15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662.4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54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662.45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21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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