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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和各位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等,对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专项评估。经评估,董事会认为:汪建华先生、姜作玖先生、路新女士具备独立性,在被提名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至本次自查之日止,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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