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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04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帐户、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五条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分子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对有关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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