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人民币7,223,588.3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3月17日分别披露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1-01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10民初962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及传票》,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补充上诉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目前本诉讼处于二审阶段,上诉请求如下:
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 标的额 | 一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上诉请求 |
【2021】粤03民终1153号(原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310民初962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 7,223,588.31元 | 1、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223,588.3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 二审阶段,尚未开庭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处于二审阶段,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