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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安彩高科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7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38,522,098.6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817,635.25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23,577,436.83元。鉴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2021年度不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预计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预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向子公司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子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煦燕、海福安、刘耀辉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申请2022年内1.2亿元委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 海福安 刘耀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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