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0元受让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后续由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建设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煦燕
海福安刘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