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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特制定《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包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

第二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应实施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4)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或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A: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分红的基础上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四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及具体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制定并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与时俱进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第六条 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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