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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司代码:600197 公司简称: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继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光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4,564,460,072.284,488,134,649.171.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33,306,332.483,487,488,953.344.18
年初至报告期末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873,759.57-238,491,926.29-89.99
年初至报告期末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544,265,775.73153,172,005.86255.3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448,095.898,341,654.421,475.8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1,502,875.3112,660,323.92938.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3680.0029增加11.69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81060.019211,363.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91270.019211,416.24
项目本期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0,614.70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465,621.19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63,123.7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2,563.40
所得税影响额-353,278.03
合计1,057,270.70
股东总数(户)65,771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股 数量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股东性质
股份状态数量
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197,363,47742.0400国有法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17,925,3843.820未知0未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5,536,8031.180未知0未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684,8990.780未知0未知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424,9010.730未知0未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287,4190.700未知0未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107,0310.660未知0未知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2,626,9000.560未知0境外法人
易方达丰利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43,8960.520未知0未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2,311,6870.490未知0未知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197,363,477人民币普通股197,363,47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17,925,384人民币普通股17,925,38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5,536,803人民币普通股5,536,80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684,899人民币普通股3,684,89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424,901人民币普通股3,424,9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287,419人民币普通股3,287,4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107,031人民币普通股3,107,031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2,626,900人民币普通股2,626,900
易方达丰利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43,896人民币普通股2,443,89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2,311,687人民币普通股2,311,687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前十名股东中,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无。

公司可转债进展情况:2019年3月15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87,600.00万元,2019年9月23日进入转股期。报告期末累计有591,234,000元伊力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5,166,029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9742%。期末股本数为469,503,329股。

公司可转债付息:2021年3月15日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可转债利息。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一、伊力特集团所投资控股的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伊力特集团所投资控股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公司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三、伊力特集团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公众公司借款或由公众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公众公司的资金;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与公众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上述承诺,伊力特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伊力特集团始终严格按上述承诺履行义务,不存在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形。

(2)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②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③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投资控股的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所投资控股的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公司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3、除本公司现已投资控股的企业外,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众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4、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解决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伊力特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1、伊力特集团以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次收购完成后,伊力特集团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上市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伊力特集团及其他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3、伊力特集团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与其他相关的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四师国资委与解决同业竞争有关的承诺:2017年,酿酒总厂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划转至伊力特集团时,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出具了相关承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作为伊力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促进伊力特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国资委承诺:(1)四师国资委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授权代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职责范围为监督、管理兵团第四师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与伊力特的经营业务有本质区别,四师国资委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伊力特相同、相似的业务情形,与伊力特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本次收购后,四师国资委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四师国资委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伊力特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伊力特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本次收购后,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四师国资委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伊力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时,四师国资委将促使其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将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转让给伊力特经营;(4)本次收购后,四师国资委及其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或从事可能与伊力特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四师国资委应于知悉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伊力特,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提供给伊力特;(5)四师国资委违反上述承诺,应赔偿伊力特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将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伊力特所有。四师国投

(1)与解决同业竞争有关的承诺:承诺保证不利用伊力特股份股东的地位损害伊力特股份的利益,在其作为伊力特股份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期间,保证其自身及其投资的除伊力特股份外其他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伊力特股份在同一市场上不进行相同经营业务的投入,不从事与伊力特股份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对伊力特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保持伊力特股份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与解决关联交易有关的承诺:四师国投公司出具《关于规范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其自身及其投资的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法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一律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并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履行合法手续,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的有关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
日期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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