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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1日为授予日,授予60名激励对象7,225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拟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反担保合同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策、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审议事项不存在需要回避的关联董事。

2、因合资公司陕西陕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业”)为其融资授信继续提供全额担保,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继续为陕西煤业提供反担保,公平合理,有利于合资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合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章显明

周 宇

2021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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