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对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子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经营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本人出具的说明,其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其对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5、除上述激励对象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1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