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28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授予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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