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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上市公司”或“公司”,曾用名“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科精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的类型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股上市流通。

(一)核准时间

2017年7月27日,维科技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核准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发行42,652,920股股份、向杨龙勇发行33,660,678股股份、向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耀宝投资”)发行12,154,10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详情请参阅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披露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2017-058)等相关公告。

(二)股份登记时间

2017年9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维科技术向交易对方维科控股作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发行的42,652,920股、向交易对方耀宝投资作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发行的12,154,109股、向交易对方杨龙勇作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发行的33,660,67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及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维科控股发行的22,012,065股、向募集配套资

金认购对象杨东文发行的36,686,77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完成登记。

(三)锁定期安排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及交易对方承诺,维科控股承诺以出售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电池”、“维科电池”)、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维科控股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维科控股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维科控股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维科控股回购股份的除外;维科控股以出售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维科控股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同时,维科控股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维科控股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维科精华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耀宝投资承诺以出售宁波电池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届满后分批解锁,第一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二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

三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解锁比例为40%,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承诺,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耀宝投资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耀宝投资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耀宝投资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耀宝投资回购股份的除外。本次发行结束后,耀宝投资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杨龙勇承诺通过出售宁波电池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0%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维科电池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杨龙勇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杨龙勇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杨龙勇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0%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杨龙勇回购股份的除外。杨龙勇通过出售维科新能源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

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限售股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本次限售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40,660,747股。

2、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6月8日,授予58名激励对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增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40,660,747.00元,总股本为440,660,747股,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455,360,747.00元,总股本为455,360,747股。

3、根据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1号《关于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7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信》,公司拟以1元的价格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11,498,496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455,360,747股的2.53%,并予以注销;公司拟以1元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2,930,611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455,360,747股的0.64%,并予以注销。

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5,360,747股变更为440,931,640股。2018年9月20日,公司已完成上述14,429,107股回购股份过户,并转入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2019年1月21日,维科技术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069541X)。

4、根据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D-0091号《关于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信》,公司拟以1元的价格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14,982,896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440,931,640股的3.40%,并予以注销;公司拟以1元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3,658,657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 440,931,640股的0.83%,并予以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40,931,640股变更为422,290,087股。

2019年6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对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10月25日完成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2,290,087股变更为420,920,087股。

2019年12月5日,维科技术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069541X)。

5、根据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111号《关于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公司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4,861,784股,并予以注销;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1,282,541股,并予以注销。

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3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89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2020年10月21日,维科技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2号),根据《决定书》,公司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与宁波电池、宁波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结算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内部资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别补提利息收入34.55万元、396.64万元,相应地宁波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减少25.91万元、313.0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宁波电池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多计25.91万元,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宁波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多计313.03万元。

根据决定书,立信中联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宁波电池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2,024.99万元和7,081.04万元,维科能源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579.51万元和1,988.42万元。根据上述更正报告,公司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基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调整追加补偿股份合计1,026,103股,并予以注销;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基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调整追加补偿股份合计250,627股,并予以注销。2021年3月2日,公司已将上述追加补偿股份及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股本变化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就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承诺如下表所示: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维科控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本公司以出售维科电池、维科能源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本公司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本公司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本公司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本公司回购股份的除外。 2、本公司以出售维科新能源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 5、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除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外,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维科精华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6、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耀宝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本企业以出售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届满后分批解锁,第一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二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三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解锁比例为40%,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承诺,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本企业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本企业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本企业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本企业回购股份的除外。 2、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 3、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杨龙勇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通过出售维科电池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届满后分批解锁,第一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二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三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解锁比例为40%,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本人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本人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本人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本人回购股份的除外。 2、本人承诺通过出售维科新能源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若取得上述对价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维科新能源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相应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 4、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杨龙勇为了更好地履行本次交易所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股权的协议》、《发行股份购买维科新能源100%股权的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充分保障业绩承诺义务的履行,杨龙勇出具了如下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杨龙勇承诺通过出售维科电池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0%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维科电池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杨龙勇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杨龙勇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杨龙勇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0%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杨龙勇回购股份的除外。杨龙勇通过出售维科新能源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 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杨龙勇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杨东文作为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本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 3、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最近五年诚信状况及未受到处罚或诉讼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本公司/本人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关于标的股权暨资产权属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即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合法、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受让的标的资产免遭第三方的追索。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基于该等股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系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对赌等其他可能引起标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所支付的资金和/或资产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违法的情况。 4、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行为。 5、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该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截至本陈述和保证签署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和标的公司未以任何形式赋予任何单位或个人标的公司的股权、期权或者任何相同或类似性质的权益。 7、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就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转让、质押或者设定其它权利负担或限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制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次购买资产交易的目的或履行相冲突的任何行为。 8、标的公司已经取得了适用法律所要求的其当前的主营业务以及当前所使用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财产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允许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允许和许可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被修改、终止、撤销、无效的情形。 9、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保持公司的业务联系,保证公司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保证标的公司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的行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确认上述陈述和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陈述和保证事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交易资产合法性的承诺函交易对方维科控股;交易对方杨龙勇;交易对方耀宝投资1、标的公司均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了适用法律所要求的其当前的主营业务以及当前所使用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财产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允许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允许和许可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被修改、终止、撤销、无效的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任何业务活动均没有违反适用法律。没有任何政府机构对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内的业务活动提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指控,或进行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 4、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财产和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完备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已知的或潜在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除已向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形外,该等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第三方请求权、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对于所租赁的财产和资产,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该等租赁的约定条款。 5、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中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均合法、有效。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适当履行了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除已经向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对该等合同的任何重大违反,且不存在已知的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6、标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其所涵盖期间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7、除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债务外以及在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后的日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常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债务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向上市公司披露的债务。标的公司亦未收到过任何债权人的表示该债权人有权并将强制性地处置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的通知。没有任何第三方已经或表示将对标的公司的任何财产行使其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或公司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也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与此资产相关的争议。本公司/本人在本陈述和保证签署日前未向上市公司书面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负债,由本公司/本人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予以足额补偿。 8、除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债务外,标的公司并未设定任何影响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的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益,亦不是任何第三方债务的担保人、赔偿人或其他义务人,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本公司/本人在本陈述和保证签署日前未向上市公司披露的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由本公司/本人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予以足额补偿。 9、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申报真实、准确,已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税项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亦已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相关费用,无任何因在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有关税务法律而被处罚的事件发生。 10、除已向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调查、异议、复议或其他行政程序。 11、除已向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形外,如果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行为而遭受的负债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缴未缴的税费,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法律而产生的行政处罚,本公司/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予以足额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等。 本公司/本人确认上述陈述和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陈述和保证事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标的公司,下同)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不招揽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不制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3、如上市公司认定本公司/本人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维科精华存在同业竞争,则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本公司/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本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入给上市公司。 4、本公司/本人在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本人下属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本人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杨龙勇;杨东文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维科精华给予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5、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尤其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与本公司/本人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不利用主要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当的义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公司/本人在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本人下属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本人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保证维科精华的人员独立 (1)保证维科精华的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维科精华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除维科精华外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维科精华员工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本人向维科精华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不干预维科精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维科精华的财务独立 (1)保证维科精华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维科精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维科精华的资金使用。 (3)保证维科精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维科精华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维科精华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3、保证维科精华的机构独立 (1)保证维科精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本人的机构完全分开;维科精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维科精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本人不会逾越维科精华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维科精华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维科精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4、保证维科精华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维科精华有关的业务体系和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维科精华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人及其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5、保证维科精华的业务独立 (1)保证维科精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公司/本人。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避免与维科精华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同业竞争。 (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维科精华及其控制的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其他企业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维科精华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维科精华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 (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维科精华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维科精华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降低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即期摊薄的风险,及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与保证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企业所得税的承诺函维科控股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维科电池、维科能源、维科新能源的股东,已充分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本公司应当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金额缴纳相关税款。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企业所得税的承诺函耀宝投资本企业作为维科电池的股东,已充分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本公司应当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本企业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金额缴纳相关税款。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承诺函杨龙勇本人作为维科电池、维科新能源的股东,已充分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本人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本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金额缴纳相关税款,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数在锁定期满后解锁转让所获得的款项将优先用于上述税款的缴纳。
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和杨东文本公司/本人作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针对认购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本公司/本人拟通过合法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不涉及资管产品或私募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代持情形。
关于与杨龙勇不构控股股东维科控股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与杨龙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以下任何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十三条规定与杨龙勇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关于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杨龙勇本人承诺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实际控制人何承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以下任何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主要内容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关于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在维科电池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科电池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自愿、无条件地放弃对其他维科电池股东转让持有的维科电池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关于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瑕疵的承诺函控股股东维科控股维科电池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备案手续等处置程序的瑕疵,如给维科电池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在无需维科电池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代维科电池全部承担,保证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该等瑕疵遭受任何损失。

单位:万元

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业绩实现金额差异数完成率
2017年度5,000.001,201.853,798.1524.04%
2018年度7,000.002,024.994,975.0128.93%
2019年度9,000.007,081.041,918.9678.68%
合计21,000.0010,307.8910,692.1149.09%
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业绩实现金额差异数完成率
2017年度1,430.00296.511,133.4920.74%
2018年度2,002.00579.511,422.4928.95%
2019年度2,574.001,988.42585.5877.25%
合计6,006.002,864.443,141.5647.69%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如下:

(1)利润补偿的实施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或期末结束时,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审核,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经对实际净利润进行审核,在利润补偿期间,如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交易对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经各方一致确认,如果依据本款所列公式计算确定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负数的,按零取值,即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减值测试及实施

1)减值测试及补偿

①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②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承诺,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仍按照协议“2)减值补偿的实施”约定的方式补偿给公司。

2)减值补偿的实施

①经减值测试,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进行减值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就宁波电池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②标的资产减值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与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利润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保持一致。

2、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履行情况如下:

(1)宁波电池

1)利润补偿情况

业绩承诺期间承诺业绩当期经审计实现的业绩当期业绩承诺完成比例当期补偿股份数(股)业绩承诺方名称各方补偿比例各方补偿股份数量(股)
2017年5,000万元1,201.85万元24.04%11,498,496维科控股33.68%3,873,093
杨龙勇47.20%5,427,161
耀宝投资19.12%2,198,242
小计100.00%11,498,496
2018年7,000万元2,024.99万元28.93%15,061,333维科控股33.68%5,073,180
杨龙勇47.20%7,108,781
耀宝投资19.12%2,879,372
小计100.00%15,061,333
2019年9,000万元7,081.04万元78.68%5,809,450维科控股33.68%1,956,824
杨龙勇47.20%2,741,995
耀宝投资19.12%1,110,631
小计100.00%5,809,450

注:上述2018年度、2019年度当期经审计实现的业绩为依据《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调整后的业绩,补偿股份数亦为依据该报告追加调整后的补偿股份数。宁波电池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完成了业绩补偿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宁波电池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0月完成了业绩补偿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宁波电池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宁波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承诺业绩更正并追加补偿股份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3月2日,公司已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2)减值测试补偿情况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8号,宁波电池2019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3,600.00万元,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11,580.00万元后为62,020.00万元。维科技术公司购买宁波电池71.40%股权对应的权益价值为44,282.28万元,与注入资产作价64,974.00万元比较,减值20,691.72万元。补偿期内交易对方已补偿33,081.40万元,不需要再进行减值补偿。

(2)维科能源

1)利润补偿情况

业绩承诺期间承诺业绩当期经审计实现的业绩当期业绩承诺完成比例当期补偿股份数(股)业绩承诺方名称各方补偿比例各方补偿股份数量(股)
2017年1,430万元296.51万元20.74%2,930,611维科控股100.00%2,930,611
2018年2,002万元579.51万元28.95%3,677,816维科控股100.00%3,677,816
2019年2,574万元1,988.42万元77.25%1,514,009维科控股100.00%1,514,009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且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5,226,842股。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即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杨东文。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维科控股23,627,38723,627,3875.740
2杨龙勇18,382,74118,382,7414.470
3耀宝投资4,517,8744,517,8741.100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维科控股22,012,06522,012,0655.350
2杨东文36,686,77536,686,7758.910
合计105,226,842105,226,84225.570
股份类别本次变动前(股)本次变动(股)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股份108,277,842-105,226,8423,051,000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71,591,067-68,540,0673,051,00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50,157,326-50,157,3260
境内自然人持股21,433,741-18,382,7413,051,000
4、外资持股36,686,775-36,686,7750
无限售股份303,325,190+105,226,842408,552,032
总股本411,603,0320411,603,032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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