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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于雷、独立董事马鸿佳和董事张国军三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于雷担任。

二、2020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2次会议,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一)2020年1月1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开始年度审计工作前,提前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详细、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

(二)2020年4月15日,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初稿进行沟通,就调整事项及相关内控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及公司业务部门进行了充分交流,同意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和内控管理建议,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年关联交易预计》、《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获得通过。

三、2020年度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的审计工作。

独立性监督:致同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致同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致同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评价: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致同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为17万元,内控审计费10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致同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就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讨论。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致同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

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致同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大幅提高了审计效率。

四、总体评价

在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 于雷、马鸿佳、张国军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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