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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可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资、融资、资产经营、资本运作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

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二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现场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及各委员意见归纳总结形成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投反对票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委员会审核意见中列明其反对意见,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应作出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现场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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