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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岷江水电半年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08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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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131                                 公司简称:岷江水电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未出席董事情况 
    未出席董事职务未出席董事姓名未出席董事的原因说明被委托人姓名 
董事涂心畅因公出差徐腾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公司负责人张有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德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胥执勇
    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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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 3 
第二节公司简介. 4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5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7 
第五节重要事项. 12 
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26 
第七节优先股相关情况. 28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8 
第九节财务报告. 29 
第十节备查文件目录.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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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岷江水电、公司指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阿坝州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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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简介
    一、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岷江水电 
公司的外文名称 Sichuan Minjiang Hydropower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SMH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有才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肖劲松魏荐科 
联系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 
电话 028-80808131 028-80808131 
传真 028-80808132 028-80808132 
电子信箱 xjs600131@263.net weijianke@263.net
    三、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汶川县下索桥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623000 
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611830 
公司网址 www.mjsdgs.com 
电子信箱 mjsdgs@mjsdgs.com
    四、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 
www.sse.com.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岷江水电 600131
    六、公司报告期内注册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注册情况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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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434,299,167.91 389,019,644.50 11.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6,816,334.51 72,143,755.52 6.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5,566,382.50 73,331,303.06 3.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966,621.14 90,672,431.27 -37.17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57,183,508.87 805,573,432.11 6.41 
    总资产 2,329,533,999.15 2,275,751,891.23 2.36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2 0.143 6.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2 0.143 6.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0 0.145 3.4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10 10.52 减少1.42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95 10.70 减少1.75个百分点
    二、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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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附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4,170.12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658,488.00 递延收益摊销。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000.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15,652.71 
    所得税影响额-313,713.16 
    合计 1,249,952.01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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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5年 1-6月,公司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年初确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发电量 23,777.7663万千瓦时,
    公司完成售电量 132,780.3058万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 43,429.92万元;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7,681.63万元。
    截止 2015年 6月底,公司资产总额为 232,953.40万元,负债为 147,779.54万元,所有者权
    益为 85,173.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3.44%。
    (一)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434,299,167.91 389,019,644.50 11.64 
    营业成本 356,709,601.27 299,915,167.31 18.94 
    销售费用 3,876,918.80 3,613,090.44 7.3 
    管理费用 25,569,520.46 27,801,627.49 -8.03 
    财务费用 35,088,447.49 41,002,139.02 -14.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966,621.14 90,672,431.27 -37.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296,514.60 19,061,719.30 -211.7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734,624.55 -56,148,323.26 不适用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公司用电客户用电需求增加,公司销售电量同比增加,售电收入同比增加。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公司销售电量增加的同时,外购电量同比增加,外购电费同比增加。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力度,销售费用相应增加。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进一步强化费用控制,差旅费等日常费用同比减少。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贷款额同比减少及贷款利率下降,利息支出同比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销售收入同比增加的同时,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额小于购买商品支付现金同比增加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现金同比增加额大于本期收到现金红利的增加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额小于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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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电力 431,646,000.22 354,241,494.70 17.93 11.65 19.06 减少 5.11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电力 431,646,000.22 354,241,494.70 17.93 11.65 19.06 减少 5.11个百分点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四川省 431,646,000.22 11.65 
    (三)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截止 2015年 6月 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初余额为 440,893,883.71元,期末余额为
    463,031,002.72元,期末较年初增加 22,137,119.01元,实现投资收益 66,137,119.01元,分得
    现金股利 44,000,000,00元。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3)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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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不适用 
(2)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借款方名称 
委托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借款用途 
抵押物或担保人 
是否逾期 
是否关联交易 
是否展期 
是否涉诉 
资金来源并说明是否为募集资金 
关联关系 
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 
15,000,000.00 5年 5.75%杨家湾水
    电工程整改等 
无否是否否否控股子公司 
委托贷款情况说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为了尽快让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所属杨家湾水电站尽早投产发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提供 2,500万元借款用于工程整改,期限为 5年,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已提取委托贷款 1,500万元。
    (3)其他投资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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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企业名称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 
占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 
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站开发、发电和售电 10,000 100 
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 
电力开发、生产、销售,兼营水电器材销售 
40,000 40 
黑水冰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售电 8,000 47.265 
    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册资本40,000万元,经营范围:电力开发、生产、销售,兼营水电器材销售。福堂电站位于长江一级支流岷江干流上游,距成都111公里。电站采用低闸引水式开发,直接向四川省电网供电,并承担该系统部分调峰任务。电站装机4台发电机组,总容量36万千瓦。2015年1-6月,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完成发电量10.1764亿kWh,实现营业收入
    26,562.56万元,实现净利润15,762.75万元,为公司贡献投资收益6,144.27万元。
    黑水冰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4年 5月,注册资本 8,000万元,经营范围:水电开发、生产销售、水电器材销售。2015年1-6月,黑水冰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发电量1.2673
    亿 kWh,实现营业收入 2,820.42万元,实现净利润 804.40万元,为公司贡献投资收益 469.44万
    元。
    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1996年 3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发电、供电、水电开发、机电设备、建筑材料。受“7.09”泥石流的影
    响,本期恢复重建停产。2015年 1-6月,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5
    万元,实现净利润-448.20万元。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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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进度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累计实际投入金额 
项目收益情况 
杨家湾水电站工程 
125,000,000.00 95% 5,751,535.84 147,949,152.33 
    处于建设期 
一颗印水电站工程 
90,000,000.00 99% 217,577.76 118,982,575.44 
    处于建设期 
合计 
215,000,000.00 / 5,969,113.60 266,931,727.77 
    /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经公司 2015年 4月 24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4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504,125,15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共计 25,206,257.7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2014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已于 2015年 6月 16日实施完毕。
    (二)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否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每 10股转增数(股)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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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其他说明
    1、本公司 2000年 6月为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电器公司”)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请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 1,40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 2000年 6月 5日起至 2005年 6月 4日止。广林电器
    公司以向本公司提供电器设备,本公司可暂缓支付货款为条件,同时,为降低担保风险,广林电器公司以其房屋和法定代表人所持该公司股权向本公司作反担保。
    因广林电器公司未按期归还 400.00万元借款和利息,建行成都二支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广林电器公司归还逾期的 400.00万元借款和利息,并提前归还按照借款合同应于 2005
    年 6月到期的 1,000.00万元借款。2004年 11月 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
    民成初字第 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广林电器公司应归还 400.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公司应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其余 1,000.00万元借款提前归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 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 110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在 2005年度财务报告中提取 950.7222万元预计负债。因该案件无新进展,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该项预计负债
    仍为 950.7222万元。
    2、本公司控制的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材料公司”)与成都瑞文电子
    有限公司(持有电子材料公司 2.44%的股权,以下简称“瑞文电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河之
    间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于 2007年 12月 7日作出了(2007)
    川民终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河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电子材料公司记录仪损失23,329.96 元,返还电子材料公司流动净资产 8,199,960.29 元,支付承包费 921,618.10 元,支
    付排污费 6,619.00元,并承担一审诉讼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118,674.00元,共计江河应返还电
    子材料公司 9,270,201.35元,瑞文电子公司对江河的债务向电子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江河
    和瑞文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电子材料公司于 2008年 2月 25日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 2008年 12月 8日,电子材料公司已经收回欠款 770,201.35元,江河尚欠电子
    材料公司 8,500,000.00元。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电子材料公司与江河、瑞文电子公
    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江河对电子材料公司的债务改为分期分次偿还:其中,于 2009年 12月 31日前还款 100,000.00元;于 2010年 6月 30日前还款 100,000.00元;于 2010年 12
    月 31日前还款 150,000.00元;于 2011年 6月 30日前还款 150,000.00元;于 2011年 12月 31
    日前还款 200,000.00 元;剩余 7,800,000.00 元自 2012 年分 10 年还清,每年还款 780,000.00
    元,每年分两次分别于 6月和 12月付款,每次支付 390,000.00元。在江河、瑞文电子公司未履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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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完毕还款义务前,电子材料公司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河、瑞文电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电子材料公司对江河 2009-2014 年的应收款项已收回,本期应还款390,000.00元,尚未收到。
    3、本公司诉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浙丽公司”)股东李旭芬、原股东
    兰旭荣二人合同纠纷案 
2007年 1月 12日,本公司与汶川浙丽公司股东李旭芬、原股东兰旭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板子沟一级电站工程建设继续由原股东兰旭荣、李旭芬全权负责,总建设资金应控制在 2,960万元之内(不含输出线路建设投资、二级电站前期费用,各股东借入款利息),超出部分由兰旭荣、李旭芬自行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102万元,在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李旭芬、兰旭荣再行注入建设资金 406万元,本公司注入项目建设资金 423万元,其余 1,931万元的建设资金由本公司负责落实;如板子沟一级电站的工程建设资金超支,则原股东必须在该工程建设资金超支之日起 60日内向汶川浙丽公司注入已超支资金。若李旭芬、兰旭荣逾期未注入超支的工程建设资金,则本公司必须注入资金,李旭芬、兰旭荣以其在汶川浙丽公司的股权对本公司注入的资金作质押担保。
    2007年 9月 27日,本公司与汶川浙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为汶川浙丽公司提供借款资金 2,354万元。
    由于板子沟一级电站项目实际投资超过约定的总投资,且李旭芬、兰旭荣未按约定注入超支资金。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本公司为该项目超额提供建设资金 8,569,408.80元。截止 2011
    年 11月 30日,该 8,569,408.80元借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计为 650,745.30元,该款项及其
    利息依约定应由兰旭荣、李旭芬承担。
    按合同约定,板子沟一级电站应于 2008年 4月 11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但实际于 2011年 8月 8日建成并投入运行,比约定期限超出 43个月,按合同约定,李旭芬、兰旭荣应向本公司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
    为此,本公司就汶川浙丽公司原股东违约事项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 1月 1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阿
    中民初字第 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判决如下:①被告李旭芬、兰旭荣向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4,199,010.31元及利息 489,854.91元,此款直接从汶川浙丽水电开
    发有限公司李旭芬、兰旭荣的应分得利润中支付。②驳回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147,900.77元,由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5,748.77
    元,被告李旭芬、兰旭荣承担 32,152.00元。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13年 1月 25日向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于 2013年 11月 11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4、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协议纠纷案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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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本公司与西部汇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矿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以 1,530万元受让汇源矿业公司所持有的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湾公司”)51%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款中的 400.00万元作为杨家湾电站全部机组按国家规
    定试运行成功 2年内汇源矿业公司对本公司的保证金,在股权交易时本公司暂不支付。同时约定,汇源矿业公司保证在金川县投资设立一家高载能企业,该企业年耗电量应与杨家湾电站发电量相匹配,汇源矿业公司向本公司支付 100万元作为设立高载能企业的保证金。
    A 汇源矿业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2年 3月 23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 646号“应
    诉通知书”及(2012)成民保字第 57-2号“民事裁定书”。
    按应诉通知书,2012年 2月 9日汇源矿业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请求判令本公司返还汇源矿业公司工程保证金 400万元及建设高载能项目保证金 1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支付从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 2012年 1月 30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 735,354.79元、支付协议股权转让
    违约金 23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前述裁定书根据汇源矿业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本公司在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账号为4050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 500万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从 2012年 3月 23日至 2012年 9月 22日止)。本案于 2012年 12月 14日中止审理,待下述 B子公司杨家湾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恢复审理。
    B 子公司杨家湾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2年 5月 14日,子公司杨家湾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川民初字第
    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杨家湾公司诉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集团”)、汇源矿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2007年,汇源矿业公司将其所持杨家湾公司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汇源矿业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受杨家湾公司委托,继续对杨家湾水电站工程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另外,本公司、杨家湾公司与汇源矿业公司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汇源矿业公司受杨家湾公司之托对杨家湾水电站进行管理,管理范围为:完成电站初步设计全部内容,总投资控制在 12,500万元内,利益风险为超出部分由汇源矿业公司承担,节约部分归汇源矿业公司所有。2009年 4月 2日,杨家湾公司与汇源矿业公司、汇源集团、本公司四方又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约定该工程竣工日期为 2009年 5月 7日,汇源集团对汇源矿业公司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汇源矿业公司不按协议履行,对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不到位,致使电站引水隧洞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在工程逾期两年多时间里,被告拒不整改,使杨家湾水电站长期不能投产运行,造成杨家湾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杨家湾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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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请求依法判令汇源矿业公司赔偿杨家湾公司因杨家湾水电站工程质量不合格缺陷处理费用人民币(下同)5,240.25万元;b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向杨家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
    合格违约金 524.025万元;c请求依法判令汇源矿业公司向杨家湾公司支付从 2009年 5月 8日起
    至电站试运行成功之日止的电站逾期试运行成功损失赔偿款,按电站每逾期 1天支付 5万元赔偿款计算,应从 2009年 5月 8日起计算至电站试运行成功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日 2012年 4月 16日,共 1074天,赔偿款为 5,370万元;d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按约定支付杨家湾公司应收款 68,099.42元;e 请求依法判令汇源集团对上述 a、b、c、d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f 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于 2013年 8月 21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C 本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汇源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2年 7月 16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成民初字第 122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汇源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2007年,汇源矿业公司将其所持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简称“杨家湾公司”)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确保杨家湾水电站的电力销售,汇源矿业公司保证在金川县投资设立一家高载能企业,其用电量不低于 10,000万 kWh/年,并保证该企业用电五至十年。后又于 2009年 4月 2日,由本公司与汇源矿业、汇源集团、杨家湾公司四方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约定汇源集团对汇源矿业公司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汇源矿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建设高载能企业的义务。
    为此,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a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向原告本公司支付未建高载能企业的违约金 765万元;b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集团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c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和被告汇源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为上述 A汇源矿业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反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5、本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1)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进出口银行债权追偿纠纷案 
    2013年 9年 23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成民初字第 168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已被受理。
    2008年 11月,本公司参股 14%的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金额为 10亿元人民币的设备进出口贷款合同。本公司作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于 2008年 11月 27日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该笔贷款承担人民币 14,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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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按期归还进出口银行于 2013年 5月 31日到期的 1.45亿元的贷款,
    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 2.65亿元贷款余额全
    部到期(其中提前到期的金额为 1.2亿元),并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本公司按照《保证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并按照持股比例代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偿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38,248,692.25元。
    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为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a 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因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而代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偿还的借款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38,248,692.25元,
    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并自2013年 8月 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b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时,本公司为避免财产损失,已于 2013年 11月 7日通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所有的氢化炉、还原炉以及相配套的电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 2013年 11月 7日至 2014年 11月 6日止。
    2014年 1月 2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成民初字第 1685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a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共计 38,248,692.25元;并以此为基数,
    从 2013年 8月 2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 本案案件受理费 234,350.34元,
    诉讼保全费 5,000元,合计 239,350.34元,由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负担。
    因本案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暂无法判断判决执行情况以及执行的结果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2)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银行新津支行债权追偿纠纷案 
    2014年 4月 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成民初字第 82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已被受理。
    2008年 11月 24日,本公司参股 14%的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金额为 1亿元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本公司作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于 2008年 11月 24日与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为该借款合同项下 14%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09年 8月 7日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金额为 1.3亿元
    的中长期人民币借款合同;本公司于 2009年 8月 7日与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在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中 14%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为中国银行新津支行与天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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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四川硅业公司自 2009年 6月 26日起至 2010年 6月 30日止的借款等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 2,800万元。
    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按期归还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贷款本息,2013年 11月 7日,中国银行新津支行向本公司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中称,截止 2013年 11月 5日,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已欠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 68,514,076.45元,并希望本公司积极督促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还
    款或由本公司代偿。
    鉴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仍未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本公司于 2013年 12月 3日按出资比例14%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代偿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贷款本息 9,591,970.70元。
    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为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a 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代偿款项 9,591,970.70元,
    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并自2013年 12月 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b 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4年 5月 2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成民初字第 826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a 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共计 9,591,970.7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 2013年
    12月 4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 本案案件受理费 80,050.49元,由被告天
    威四川硅业公司负担。
    因本案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暂无法判断判决执行情况以及执行的结果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6、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2014年 1月 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海民
    初字第 00871、00872号]和第 00871、00872号《民事起诉书》,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兵装财务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该案件已被受理。
    本公司参股 14%的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分别于 
2009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2 月 24 日与兵装财务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和 3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借款合同》,公司按参股比例分别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 2,800 万元人民币和 
4,2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截止目前,该两笔贷款项下的本金尚余 4.38亿元人民币。因天威四川硅业公司 2013年 6月底未能按期结算上述贷款利息,兵装财
    务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两笔贷款所有余额(即 4.38亿元人民币)提前到期,并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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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立即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本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相关约定按持股比例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代偿上述到期贷款本息。
    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和本公司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兵装财务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对 09DK10202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2,820,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 2013 年 10 月 12 日为 656,224.65 元,共计 23,476,224.65 
    元;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对 10DK102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8,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自 2013年 3月 21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 2013年 10月 12日为 1,630,814.47元,共计 40,130,814.47元。b 请求判令由被告本公司承担原告兵
    装财务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兵装财务公司为避免财产损失,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账户中的63,607,039.12元进行了冻结。
    本案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的担保本金 6,132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公司 2013年所确认的预计负债中,并计入了当期损益。
    2014年 7月 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海民初字第 00871、00872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 00871号]的判决情况如下:a 被告
    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2,282 万元及截至 2013 
年 10 月 12 日的罚息 479,828.53 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 2013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 b 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 172,356.74 元及截至 2013 年 10 月 12 日的复利
    4,039.38 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 2013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
    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 c 被告本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d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159,181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 00872 号]的判决情况如下:a 被告
    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3,850万元及截至 2013年 10月 12日的罚息 809,526.67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 2013年 10月 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付清; b 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 799,773.33元及截至 2013年 10月 12日的复利
    21,514.47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 2013年 10月 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
    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付清; c 被告本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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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d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42,454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年 10月 14日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 7684、
    7685号],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401,635元由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于 2014年 10月 30日按判决结果代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兵装财务公司支付涉诉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 70,079,594.56元。
    2014年 12月 29日,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津民破(预)字第 1
    号]和《决定书》[(2015)新津民破字第 1-1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已资不抵债,并无力清偿天威保变到期债务”为破产清算事由,对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本公司为其代偿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能否通过破产清算获得受偿及偿还的程度暂无法确定。
    7、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5年 1月 26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川民初字第 17号)]和《民事起诉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5年 1月 6日受
    理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被告一)、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被告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被告三)及本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此案件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于 2007年 9月由天威保变、川投集团、本公司共同设立,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35%、14%,天威保变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从 2011年 11月开始,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停产并陷入支付危机,对多笔债务无法按期偿还。但在此情况下,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却为天威保变的多笔委托贷款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并将此前没有担保的贷款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在签订相关的最高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时,川投集团和本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亦未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但天威硅业还是在川投集团及本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主要资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因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与天威保变私下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同意,违反了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而在将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的主要资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后,天威保变紧接着就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破产,而川投集团及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代偿了多笔债务,至今尚未获得受偿。
    诉讼请求:①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一、被告三之间于 2013年签订的编号为 04090038-2013年朝
    阳(抵)字 0006号、编号为 04090038-2013年朝阳(抵)字 0009号、编号为 04090038-2013年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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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抵)字 00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编号为 04090038-2013年朝阳(质)字 0036号的《质押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一、被告三注销依据上述最高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和质押登
    记;②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二作为实际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2015年 3月 1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川民管字
    第 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被告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进行了裁定,裁定如下:①驳回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②被告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三、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适用√不适用
    四、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适用√不适用
    五、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1)本公司依据 2007年 1月 12日与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于 2007年 9月 27日与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向板子沟电站提供建设资金借款 23,540,000.00元。由于 2008年汶川地震影响,板子沟电站基建投资增加,本
    公司相应增加建设资金,截止 2015年 6月 30日累计向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资金及利息合计 50,327,501.12元。
    (2)本公司依据 2007年 8月 8日与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叶清泉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于 2007年 12月 11日与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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