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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9日,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的具体内容: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自2021年一季度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议议案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均同意本次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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