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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公司代码:600120 公司简称:浙江东方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及部分商贸子公司、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8.17%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0.84%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5%利润总额3%≤错报<利润总额5%错报<利润总额3%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0.5%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经营收入总额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错报<经营收入总额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所有者权益总额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0.5%
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500万元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小于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受到处罚; (2)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确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确定为一般缺陷

2.3. 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内控评价工作组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讨,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整改措施,经公司经理层审批后由各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良好,2021年度公司将依据业务变化情况,继续对内控制度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使内控体系与实际业务更加匹配。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金朝萍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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