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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管理办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纳入员工个人考核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林青、何其生、周睿

2021年7月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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