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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鸽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3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鸽投资”)和6家子公司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纸公司”)、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至臻”)、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工贸”)、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道理”)、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生活纸”)、漯河银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再生资源”)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6月17日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各案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及6家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其中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银鸽生活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5月25日管理人组织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银鸽生活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再次表决,根据再次表决结果公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银鸽生活纸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仍未表决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再次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出资人组会议仍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除上述情况外,特种纸公司、银鸽至臻、银鸽工贸、无道理、银鸽再生资源第二次债

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特种纸公司、银鸽至臻、银鸽工贸、无道理、银鸽再生资源管理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司、银鸽生活纸管理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2022年6月10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管理人送达了于2022年6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2-6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4-4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5-6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6-4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7-3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8-5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9-3号】,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和银鸽生活纸《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特种纸公司、银鸽至臻、银鸽工贸、无道理、银鸽再生资源《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6月1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转来的上述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2-6号】

《重整计划(草案)》虽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虽未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但银鸽投资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特种纸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4-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银鸽至臻《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5-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银鸽工贸《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6-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五)无道理《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7-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六)银鸽生活纸《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8-5号】

《重整计划(草案)》虽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银鸽生活纸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七)银鸽再生资源《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9-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批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漯河银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上述裁定即日起生效。

三、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及6家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

由公司及6家子公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择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五、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及6家子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及6家子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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