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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银鸽: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推动公司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豫11破申2号】,漯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北京华新盛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航

成立时间:2016年3月18日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42房间

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公司因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到期未及时对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冠资本”)付款,通冠资本对公司提起诉讼。经漯河中院调解,公司应向通冠资本分期支付全部金额40,008万元。2021年3月1日,申请人北京华新盛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盛融”)与通冠资本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通冠资本转让给华新盛融的

公告编号:临2021-015标的债权为:“通冠资本对公司享有的截至2021年2月28日应向其支付的价款共计14,500万元(共八期)及其对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事由:因上述债权已到期但公司无力清偿,申请人华新盛融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漯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银鸽投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银鸽投资资产价值较大,主要业务以及关联企业开发项目具有持续经营性,具备重整价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华新盛融对被申请人银鸽投资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续漯河中院会指定重整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债务人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的债权人将根据经漯河中院裁定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鉴于该等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临2021-015

《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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