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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秘密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严格按照各级管理部门及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

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视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则安排投资者说明会及公司参与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2005年4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内容相应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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