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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及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须对外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加强对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众媒体及时、合规、透明地提供准确无误且完整一致的公司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内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分为法定披露信息和自愿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报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间接控股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内披露事宜,遵照相关规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法定披露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自愿披露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法律和上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外,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的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相关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负责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的范围内建立与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财务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公司与该等股东之间财务信息往来的范围、沟通流程,确保该等信息沟通的合法合规

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通报信息。

第四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相关沟通事宜。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交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交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包括联通红筹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在根据本办法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需对外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相关信息后,应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

经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审慎判断,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提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董事长

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 经审慎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要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专人做好相关文件的登记、归档和保管工作。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有关审批及登记表格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其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2007年4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和2016年11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内容相应废止。

附件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审批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本人就 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未经公司允许,在上述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会擅自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 信息、各类文件和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以下为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签字:

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情人身份(注1)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方式(注2)知情人签字

备注:

1. 知情人身份: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员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中介

机构(含其项目经办人等)、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董监高、交易对手方、政府部门人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 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会谈、会议、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本承诺书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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