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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授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3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合计461.4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授予由7,823人调整为7,785人,授予数量由85,194.3万股调整为84,732.9万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

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以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22年11月1日为授予日,向7,785名激励对象授予84,732.9万股限制性股票。

吴晓根 顾佳丹 高云虎

鲍朔望 童国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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