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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事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信永中和事务所与公司审计服务合同期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公司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事务所已确认并无任何有关不再续聘的事宜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关注。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数量: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数量:821人。

3、业务规模

2019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家;

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5、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

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龙娇,200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7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昊阳,2020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龙娇、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昊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费用

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期审计费用74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54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20万元,与上一年度持平。本期审计费用系参考同行业收费水平,结合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事务所,原为公司2017~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2020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信永中和事务所与公司审计服务合同期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公司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信永中和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信永中和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并确认截至目前并无任何有关不再续聘的事宜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关注。由于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信永中和事务所多年来在执业过程中,一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信永中和事务所及其专业审计团队多年来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所做的辛勤努力和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2021年6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评估了变更审计机构理由的恰当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信永中和事务所与公司审计服务合同期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对审计机构进行轮换,理由充分恰当,变更合理合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大华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其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团队主要成员诚信状况良好,独立性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信永中和事务所与公司审计服务合同期满,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对审计机构进行轮换,理由充分恰当,变更合理合规。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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